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19-11-22浏览次数:234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沪工程教〔2015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现场观察、调查研究和实际操作,使学生了解所学专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巩固、深化所学理论知识,获得初步实际工作和专业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敬业及团队精神。

第二条 实习教学范围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

第二章 实习教学过程中的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职责:

㈠ 负责全校实习教学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市教委对实习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精神,制定、修改学校实习教学管理办法;

㈡ 协调解决实习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抽查实习教学情况;

㈢ 组织、交流实习教学工作经验;

㈣ 按规定向市教委、学校领导上报全校实习教学情况和统计数据。

第四条 学院(教学部/中心)职责:

㈠ 教学院长负责本学院实习教学的全面领导与组织工作;

㈡ 教学院长负责根据培养计划审核、批准本院各实习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

㈢ 规划、考察、建设实习基地;

㈣ 分配实习教学经费,检查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情况;

㈤ 检查实习教学质量,总结、交流实习教学经验;

第五条 系(教研室)职责:

㈠ 负责具体实习教学任务的组织与实施;

㈡ 根据培养计划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并报学院领导审查;

㈢ 建立稳定的实习教学基地,落实具体的实习场所,做好实习过程管理工作;

㈣ 组织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并指派指导教师;

㈤ 进行实习教学改革,检查实习教学效果,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㈥ 按要求做好实习教学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实习教学方式

第六条 根据具体实习安排情况,将实习地点分为集中和分散两类。

第七条 集中实习:以班级集中到实习单位进行的实习,要求每个班至少配备一名指导教师。

第八条 分散实习:根据实习安排可分散进行的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认定学生所选择的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在各实习点流动指导学生,实习点较多且分散时,二级学院()应酌情增加指导教师。

第四章 实习基地建设

第九条 根据学校为地区经济建设培养人才的定位,实习基地必须选择具有较高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单位,实习条件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做到相对稳定。

第十条 实习基地分为校内与校外两类。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要面向社会、面向实际,体现出高校的优势与先进性; 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与选择应与学校的学科发展方向相对应,利用产学研合作与企业建立稳固的联系。

第五章 实习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对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

㈠ 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良好政治与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有组织能力的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实习管理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制订实习计划与实习指导书,对实习过程的各项工作负责。

㈢ 实习指导教师应保证实习教学质量,因材施教,耐心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㈣ 实习指导教师应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安全。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请示汇报,及时解决。

㈤ 实习指导教师应批阅学生的实习报告,根据学生实习的实际表现,评定成绩。

㈥ 在校外实习时,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好实习,加强与实习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

㈦ 实习结束后,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㈠ 实习学生应根据实习指导书和教师的要求,服从教师和实习单位人员的管理,完成实习教学全过程;

㈡ 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应做好实习笔记,积累素材,实习结束,写出实习报告。

㈢ 实习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七章 实习考核

第十三条 实习考核依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按510级制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91日施行,原《实习教学管理办法》(沪工程教〔2004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