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编辑:发布日期:2019/11/22浏览量:94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沪工程教〔2019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章程》的精神,结合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制与年限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并以此制订学分制培养计划。学生在36年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4年计算学制。

专科的标准学制为3,并以此制订培养计划。学生在2.54年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即可准予毕业。毕业时不论其在校学习年限的长短,均按3年计算学制。

第四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的学习年限内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纳学费,实行学年初按专业收费标准预收学费,根据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事后结清学费。所修读的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必须付费重读,收费办法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院长批准并报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可暂缓报到,但假期不能超过二周。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报到期间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各项报考信息、档案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一年。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新生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向教务处备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培养计划与选课

第九条  学分制培养计划是学生进行选课的基本依据,各种不同类型的学生,按照相应的培养计划要求进行修读。

第十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 理论教学课,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2学时为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原则上每20学时为1学分。

(二) 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每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先折算为周数,30学时相当于1周,再按每周计1学分,折算为总学分。

(三) “合作教育”工作学期每3周计为1学分,每个工作学期(一般为68周)最多计为2学分。

(四) 培养计划中带括号的课为必修,但不计入总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培养计划和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并公布每学期实际开设的课程。学生按照学校相关选课管理办法进行选课,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二条  选课

(一)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最高不宜超过35学分,最低不宜低于15学分。

(二)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每门课选课人数不满15人,专业课每门课程选课人数不满10人,不组班。重读人数不满10人也不组班。

(三)学生所选的课,一经确认,不得更改。但对因不及格需重读造成课程冲突者,可在每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退选。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准入资格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除应修满培养计划要求的总学分外,还应该修满培养计划各模块中的全部必修课程学分和相应类别的选修课程学分。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课程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如闭卷、开卷、半开卷(指定参考书)、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报告等。评定成绩时应综合平时作业、实验和其它教学环节的情况。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和平时成绩综合后确定,具体由开课系(教研室)在开课前确定,并经院(部)批准后通知学生。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5等(ABCDF10级(AA-B+BB-C+CC-DF)记分制。学生所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D)及以上的,可取得所修课程的学分。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为确切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及能力,采用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评定方法,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10090

A

4.0

8985

A-

3.7

8482

B+

3.3

8178

B

3.0

7775

B-

2.7

7471

C+

2.3

7066

C

2.0

6562

C-

1.5

6160

D

1.0

60分以下

F

0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不论及格与否)的总学分数,即为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方法是: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到小数点后2位,4

 5入后以小数点后1位计量,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七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获奖学生,其最终平均学分绩点增加0.3予以统计(平均学分绩点上限为4.0,超过4.04.0统计)。

第十八条  学生对已选定修读的课程,除符合免修、免听的规定外,必须参加该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请销假制度》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必须由本人事先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通过后,方可缓考。缓考以随下次相同课程同堂考试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公共选修类课程没有缓考。学生若擅自缺考,以旷考论,该门课程注明“旷考”并以零分记,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绩点记为零。对于因考核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和重读。经教育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者,在解除处分后,可以给予该课程的重读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本校《第二课堂学分实施办法》。

第六章  重读、免修、补考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读,选修课可重读,也可改修。重读课程(包括因不及格而改修)需按学分缴纳学费。重读不及格,允许再次付费重读,重读课程的成绩按重读实际成绩计分。学生对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付费重读。

第二十四条  重读课程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重读时间。同一学期内,凡有同规格课程开设的,重读学生须和其他学生同时、同卷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免修。对转专业、转学,插班生、专升本及重新参加高考等方式入学、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分及教学要求达到本专业要求者,且成绩满75(75分或绩点≥2.7)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于跟班上课,但须在学校和体育部安排的保健班学习、锻炼及参加有关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免听。重读课因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申请、授课教师同意的,准予免听。

核准免听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参加测验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补考。学校每学期对相关课程组织补考,学生所修的课程如果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补考。学生没有选修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补考,无故旷考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一年级本科学生可在第二学期申请校内插班生,二年级本科学生可在第四学期申请平台内转专业,具体规定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插班生及平台内转专业实施细则》。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可申请休学。经校门诊部审核,附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告,经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非健康原因需中断学习,经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五条休学年限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休学期周期以半年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不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提供病情证明等),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三) 因病休学的学生, 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六) 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并按时离校。

第三十七条  复学。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2周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九章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制度,西南片高校及松江大学园区高校共同开设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

第四十条  凡学习确有余力,且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可提出申请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由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开设学校根据接受能力,择优录取。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修读费用。

第四十一条  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同时取得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四十二条  修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有课程学分的学生,承认其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发给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记入学籍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四十三条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事宜,按《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跨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15个工作日之内按规定办妥离校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仍有部分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实践)考核不及格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本科生已满6年,专科生已满4年,仍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发给肄业证书。

结业或肄业后不予补考和修读课程、不予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补答辩等,不予换发其他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经审核无误后,上报教委予以变更。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撤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生,自2019111日起施行。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无专门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