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沪工程教〔2018〕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 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按照我校学科专业布局情况,我校具有工学、经济学、管理 学、文学、理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达到 要求者,方可授予。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 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 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成绩、历年政治品德评 定等级、毕业鉴定和违纪情况等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以及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与原因,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校成立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
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决定; 2.做出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决定;
3.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
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具有正式学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
程并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8; 3.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CET4)考试成绩≥425 分(艺术类专业、体
育班、港澳台、国际学生、预科班、内高班除外); 4.高考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为非英语的学生,其学士学位授予的英语要
求可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全国大学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四级考试的 合格成绩代替。
5.外国语言文学类中英语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外语条件为通过全 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2.虽获得毕业证书,但最终成绩的平均绩点少于 1.8(对于优秀毕业 设计(论文)获奖学生,其平均学分绩点可增加 0.3 予以统计);
3.在校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者;
4.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具有其他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学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处分解除后学生本人可提出 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 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于 CET4 成绩未达到 425 分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下列 情况学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请,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 学士学位:
1.对已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若在校最后一学年参加 CET4 考试且成绩 不低于 390 分的,可在开学第 1 周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受理),审核 通过后同年授予学士学位。
全国大学日语、德语、法语、俄语等四级考试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英语 专业四级考试成绩未达标者,参照执行。
2.达到毕业要求并考取研究生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可申请授予学士 学位。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2.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 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凡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应提请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获得三分之二以上 委员通过,将确认为该事项的决议,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三条 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学位申请人,可在 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全 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沪工程教〔2017〕52 号)同时 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工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已 按原规定处理的问题,不再改变。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