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设计管理办法
沪工程教〔2015〕1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设计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设计,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门课程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在理论计算、结构设计、工程绘图、查阅设计资料和应用计算机等方面的能力;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和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为保证课程设计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计教学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条 教务处的职责:
㈠ 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课程设计工作管理制度;
㈡ 督促、检查、研究、指导、评估课程设计教学工作;
㈢ 负责全校课程设计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条 院、系(教研室)职责:
㈠ 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来安排课程设计。
㈡ 负责课程设计的规范和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编制;
㈢ 系(教研室)负责安排指导教师,审定课程设计题目。
㈣ 学院负责课程设计检查,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撰写课程设计工作总结,及时上交教务处。
第三章 课程设计教学过程管理
第四条 对课程设计选题要求:
㈠ 课程设计所选题目要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达到课程设计的教学目的。
㈡ 题目的深度、广度和难度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努力能够完成任务。
第五条 对课程设计指导教师的要求:
㈠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指导学生进行课程设计。
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进行集中教学指导,检查学生的设计进度和质量,耐心细致地进行指导,及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㈢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课程设计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以20人左右为宜。在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每天指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
㈣ 认真审核学生课程设计的全部内容,仔细评阅,做好学生成绩评定工作和总结工作。
第六条 对参与课程设计的学生的要求:
㈠ 学生应修读课程设计的先修课程,方可做对应的课程设计。
㈡ 明确课程设计的目的和重要性,认真领会课程设计的题目,读懂课程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学会设计的基本方法与步骤,积极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
㈢ 在课程设计中,学会如何运用已学过的知识、提高自学能力以及收集、归纳相关资料、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㈣ 必须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不得抄袭或找人代做,否则成绩以不及格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课程设计说明书的撰写规范
㈠ 学生在完成课程设计的同时需撰写课程设计说明书1份(不少于5000字)。
㈡ 课程设计说明书内容应包括正文、图纸及参考文献(资料)等。
第四章 课程设计成绩评定
第八条 课程设计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对说明书及图纸进行认真评阅,并根据学生答辩情况,依据课程大纲给定成绩。
第九条 考核成绩按5等10级制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施行,原《课程设计管理办法》(沪工程教〔2004〕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