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考场规则
沪工程教〔2015〕111号
一、考生参加考核须持本人校园卡;校园卡遗失者,凭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护照或公安机关开具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入场;对证件有特殊规定的考核按其规定执行。无指定证件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核,该门课程作旷缺处理。考生入场后,须将校园卡、学生证等相关证件放在桌角备查。
二、考生须在考前 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迟到 2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该门课程作旷缺处理;开考 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不准提前交卷的考核按其规定执行)。
三、考生入场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在考场随意走动。
四、考生须按监考指定的座位就坐,服从监考对座位的调整,凡不听从监考安排者,不发给考卷;考核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改变座位。
五、闭卷考核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水笔、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橡皮等);开卷考核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资料和必要的文具。
未经许可,不准携带任何书籍、讲义、笔记、报刊、资料、字条等文字材料和自备草稿纸;不准携带各类包、袋(如书包、铅笔盒、笔袋或眼镜盒等);不准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及有储存或上网、传递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电子辞典、电脑或其他电子存录设备)。
上述物品已带入考场的,须在开考前按监考要求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开考后如发现仍未按规定放置的,按违纪论处。
六、允许用计算器的课程,考生所用计算器不得带可编程或存储功能。听力播放结束后,考生不得再使用接收设备。考核过程中,考生间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者其他物品。
七、考生如遇考卷分发、装订、印刷错误、考题字迹模糊不清,可举手向监考示意,得到许可后方可询问监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八、领到考卷,考生应先核对考卷和考核的课程是否相符,如不符须即报告监考;考卷无误的,即用黑色或蓝色水笔、钢笔或圆珠笔在答卷上填写班级、姓名、学号等信息,字迹应工整、清楚。
九、考生答题时,除特殊要求外,须用黑色或蓝色字迹的水笔、钢笔或圆珠笔写在指定位置,书写应工整、清晰、整洁,
得用红笔或铅笔答题。草稿纸上答题无效;使用答题纸(卡)的考核,答案须填在答题纸(卡)上,写在考卷上无效。
十、考生答题时,未经许可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考卷。
十一、考核过程中,考生不得代考、交换考卷、夹带、传递纸条、抄袭、对答案、偷看窥视、交谈、交头接耳、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开卷考不准借用他人书本、笔记等资料;违者以违纪论,按《各类考核考场纪律、违纪界定和处分的管理规定》处理。
十二、如发生违纪,监考应保存物证,并立即终止违纪考生的考核,交所属学院处理;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填写详细经过;考核结束后速将物证和《考场情况记录表》报教务科。
十三、考核时间如不作特殊说明考试课一般为 120 分钟,考查课为 90分钟,监考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核时间。
十四、考核过程中,考生不准随意离场,确有特殊原因,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且在监考陪同下暂离考场,(规定须交卷才能离场的考核按其规定执行)。
十五、考核期间允许交卷的时段内,考生答卷完毕应将考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一并交给监考,经监考确认无误并同意后允许离场。
考核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安坐原位,不得翻阅他人考卷或与他人交谈,不得代交考卷;待监考收齐全部考卷并清点无误,经监考允许后,考生方可离场。离场考生不准在考场周围议论、喧哗。
考核结束,凡经监考教师催促仍
交卷者,监考可公开宣布不再收卷、逾时未交者的答卷无效,该课程成绩按旷缺处理。
考生不得带考卷离开考场,擅自将考卷、答题卡(纸)带离考场或销毁考卷、答卷者,按违纪论处。
十六、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国家或(省)市级考核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则自 2015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考场规则》(沪工程教[2006]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