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定
沪工程教〔2019〕253号
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倡导优良的教风和校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各级各类教学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预防和减少教学过程中各种过失的发生,并使事故一旦发生时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由教师、教辅、教学管理人员(部门)或者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三级: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较大教学事故(二级)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一、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一级)
1.教职员工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考核等教学过程各环节、或教学管理等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违法的言论,宣扬迷信、散布淫秽内容;
2.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3.未落实课程主讲教师,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4.教职工旷课(旷工)致使课程、实验或实践环节停课,监考缺席;
5.教职员工考前泄露考题;
6.课程考题严重出错,致使考核无法正常进行或失效;
7.因监考、考卷(印、装、分、送)、考场组织等原因,考卷在开考后未送到考场,延误考核30分钟(含)以上;
8.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不规范履行监考职责,纵容、放任学生作弊,造成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9.不按程序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10.审查不严,向不具备资格者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11.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因教职员工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受到严重伤害(构成伤残),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10000元)的;
12.相关院(部/中心)未及时(一周内)上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对严重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隐瞒教学事故真相、包庇事故责任人,造成严重影响;
二、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均属于较大教学事故(二级)
1.未按《培养计划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管理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计划;
2.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课程,影响培养计划正常执行;
3.侮辱或体罚学生;
4.对学生选课、重修、休学、复学等事宜未作正确、及时的指导,影响学生学业;
5.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或未及时发通知,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6.擅自占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造成教学活动冲突;
7.因非不可抗力,上课、监考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
8.无特殊情况,上课、监考期间擅自离开教室或考场15分钟以上;
9.授课教师无教案;
10.未经院(部/中心)同意,舍弃教学大纲规定应讲授的整章内容,影响教学完整性,或授课进度与教学方案误差超过2周的;
11.在已知泄题情况下,当事人、有关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12.未在教务处备案,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13.因监考、考卷(印、装、分、送)、考场组织等原因,致使开考时间延误10分钟以上;
14.监考发现学生考场作弊不及时纠正、制止,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
15.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核提前结束,实际考核时间不足考卷标明时间⅓;
16.考场漏收、或考核后遗失学生答卷,收回考卷份数与参考人数不符;
17.保管不当,遗失学生答卷、毕业设计(论文)或成绩等教学文档;
18.不按评分标准阅卷给分,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核成绩,或给未参加考核学生成绩;
19.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或存在学术不端,并造成不良影响;
20.审查不严,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21.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实践活动期间,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教学过程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必须住院治疗;
三、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三级):
1.未及时预订教材,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教材,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教学秩序;
2.无特殊情况,未办妥当手续报教务处,擅自变更授课任务书确定的教师,或擅自请人代课或代替监考等其他教学活动;
3.无特殊情况,未办妥当手续报教务处,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4.因通知不当,致使学生空等或教师上课无学生15分钟以上未能到场解决;
5.因非不可抗力,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15分钟;
6.未经院(部/中心)批准,不带任何备课资料进入课堂授课,或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实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准备工作;
7.除特殊情况外,教师在上课、监考、指导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期间,在教学活动现场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接听、拨打电话或收发信息、上网浏览,或进行聊天、听耳机、看书报、批作业等与现场教学无关的活动;
8.无特殊情况,在对学生公布的辅导答疑时间内不到位,使学生空等;
9.未按教学方案布置、批改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所批改的作业(或实验报告)量不足⅓,或遗失学生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等)10%以上;
10.考卷抽查,考题(或参考答案)错误率高于10%(按分值比例计),并未及时纠正;
11.考前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清理考场;
12.监考人员擅自延长考核时间大于10分钟;
13.课程考核后,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经预警仍未完成,影响补考、学生选课等后续其他教学安排;
14.考核结束后不进行课程教学质量分析;
15.由学生或家长传递学生成绩、考卷的;
16.成绩成批差错,未按程序及时更正,经抽查,成绩差错数大于教学班学生数10%;
17.对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明显错误未予指出(指导教师及评阅人均为责任人),评分有明显错误,评语明显不当;
18.审查不认真,漏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19.教学活动期间,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大于3000元,或学生必须就医;
20.在上课期间,教学区上、下课不按时响铃,铃声或广播失控乱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四、疑似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属院(部/中心)负责对事件过程进行调查核实,按一次一表方式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事件核查单》,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学院核查情况报教务处。
经认定事故等级后,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五、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级和先进评选,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般教学事故(三级)责任人,由所属院(部/中心)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进;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较大教学事故(二级)责任人,由教务处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秀”或“称职”,取消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
重大教学事故(一级)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施行,原《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沪工程教〔2015〕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