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编辑:发布日期:2019/11/22浏览量:10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沪工程〔2015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建设与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教师进行教学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鼓励教师以人才培养为本,面向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我校的办学特色,坚持教育理论与教学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研究,重在解决教学实际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三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的立项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与管理,项目类别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等。

第四条 学校制订“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申报指南”,作为教学建设与改革方向的宏观建议。校级教学建设项目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监控相结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审批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 项目负责人为本校在职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㈡ 每位教师每年限申报1个项目(因工作需要承担的教学建设项目除外)

㈢ 有在建项目的教师原则上不能再次申报项目。

第六条 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年。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㈠ 各学院根据“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需求,组织教师申报。

㈡ 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由教学院长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㈢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资助方案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发文公布。教务处同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方签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合同书》,按照合同书及附件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需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教务处和财务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和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对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消或终止的项目,学校停止继续拨款,并收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流程:

㈠ 项目立项一年后,教务处发布通知组织各学院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㈡ 各学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组织至少3位专家(其中正高职称占半数以上)对项目进行检查。

㈢ 各学院按照时间节点将中期检查结果和报告提交教务处。

第十三条 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学校将下达第二笔建设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撤销后续支持经费,且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结题通知的要求,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书》,并提交相关成果附件。教学建设项目成果可有多种形式,课程教学文件、课程网站、教学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教材等均可作为项目研究成果认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组织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审核《验收报告书》和成果附件,填写部门审核意见。专家组应由至少3位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和正高职称专家均占半数以上。

第十六条 在项目结题后一月内,各学院需组织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建设资料归档,并将归档证明提交教务处。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负责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变更,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撤销立项项目,终止项目实施,并冻结或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项目建设质量低劣,整改后仍未能通过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者;

㈡ 获准延期,但到期仍未完成;

㈢ 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㈣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