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沪工程教〔2019〕230号
为强化对我校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的监控、指导和反馈,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推进我校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使教学督导组的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强化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学校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条例接受督导。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长及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工作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协助开展。教学督导组成员由校长聘任,根据学校教学需求开展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校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教学督导是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监督性机构,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推进教学工作的科学管理,对学校的各项教学工作和活动行使监督、指导、反馈、评价、调查研究等基本职责。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到贯彻,使教学改革教学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熟悉国家高等教育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与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三)熟悉我校的教学状况,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年龄在70周岁(不含)以下离退休人员,工作时间有保障,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由校长聘任,每届聘期为三年,期满根据本人意愿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超过67周岁则不再聘任。
(六)如因健康情况、年满70周岁、一年中累计六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自动终止聘期。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工作内容与任务
(一)督教
1.教学督导员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及运行规律,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2.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一般在40-60课时。在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协调下,随时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听课检查、指导,登录督导选课系统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听课情况表》并打印签字交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存档,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特点和立德树人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听课后如发现疑似教学事故等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教学督导员也可以与教师本人交流意见和建议,对青年教师给予帮助和指导。教学督导组对学生反映意见较多或有争议的教师,可以组织跟踪听课,了解情况,探讨改进途径。
3.教学督导员参与每学期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检查,按要求填写《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4.教学督导员配合学校教学重点工作,参加每学期的教学资料检查,抽查部分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毕设答辩,参加优秀毕业设计、创新创业项目答辩等各类学生学术类活动的评选验收工作,及时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 督管
1.教学督导员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专业规划、学科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评估等方面提出建议,帮助学校进行决策分析。
2.教学督导员加强与二级学院(部、中心)领导和教师的交流沟通,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教学督导员参与青年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帮助学校制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为需要提升教学能力的教师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4.教学督导员参与学校优秀主讲教师、青教赛等各类教学项目的评选工作。
5.协助处理校领导、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做好临时安排的有关教学督导工作。
(三) 督学
协助做好学生的考勤、课堂纪律,调查、了解各学院的学风情况,配合学校加强学风、考风建设。
(四) 督研
教学督导组加强对新形势下教学工作动态的研讨,对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 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工作内容与任务
(一)教学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应组织督导工作交流会,每学期至少召开4次,督导组成员应尽量协调时间参加会议,交流在教学督导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收集督导组成员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提交书面报告。
(二)教学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应根据学校教学需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
(三)教学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应组织并协调督导组成员完成督教、督管、督学、督研等各项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津贴每年分8次发放。如因各种原因,教学督导员无法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则根据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扣减发放津贴。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学校颁发聘书和督导证。教学督导员须挂牌督导。
第九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可参照本工作条例成立学院(部、中心)二级教学督导组,制定相应的二级督导制度并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并加强与校级教学督导组的联系与沟通。
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沪工程教〔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