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管理办法
沪工程教〔2018〕14号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和《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管理成果。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开展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师资队伍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各若干项,奖项总数占申报总数的70%左右,且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分配给我校市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额度的3倍。其中,特等奖与一等奖的数量参照当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分配给我校市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的额度进行确定。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以团队形式申报,学校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党政部门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同一人不得作为第一成果完成人同时申报两项及以上成果,不得同时参与两项以上成果的申报。
第五条 成果必备条件: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在本校或全市处于先进水平及以上的教学成果;
(二)具有课程思政教学改革的意识,在教学中充分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所申报成果的德育效果明显,注重立德树人;
(三)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所申报的成果应是近年来完成并至少经过两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获得良好效果的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或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当届教学成果奖规定的实践检验截止时间;
(四)具有较大示范性,所申报的成果优先从获批的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建设项目中选拔,在校内外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校或全市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第六条 教务处作为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校级、市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组织、评审及推荐上报工作。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团队须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评议并在部门内公示五日后,部门将相关材料递交教务处。
第七条 校级评选程序:
(一)初审: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格审核;
(二)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教务处初审通过的成果进行评审并排序,评审结果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
(三)审定: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发文:学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当年市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要求,确定当年校级教学成果奖奖等及名额,获奖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八条 学校推荐申报市级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严格按照市级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要求申报。如确需变更成果完成人,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教务处审核及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