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阅卷评分要求
沪工程教〔2015〕115号
一、阅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迹。
二、阅卷采取统一得分标记,给出每一小题的得分及每一大题的得分,并将每一大题的得分登记在试卷第一页的记分栏中。
三、阅卷过程中,应依据参考答案评分。试卷上的分数若有更改,阅卷教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名,并注明更改日期。
四、任何人不得对卷面成绩进行随意处理。确需调整的试卷成绩,须有充分的理由和公平、公正的调整方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主任和院(部/中心)教学院长(主任)签名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整。
五、平时成绩应依据平时考勤、作业、课堂讨论和提问、阶段性测验、实验、小论文或综合作业等评定。
六、以小论文作为考核形式的,评卷教师必须事先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并将最终评定成绩记载在小论文的第一页。
七、本要求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要求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阅卷评分要求》(沪工程教[2005]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