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沪工程教〔2019〕26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工程教〔2015〕149号)文件要求,全面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的开展,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自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规范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一条 课题业务费
课题业务费包括调研、学术交流、图书、打印等费用。其中工科艺术类项目交通费不得超出项目经费的30%,文科管理类项目交通费不得超出项目经费的50%。
第二条 实验材料费
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购置、低值设备、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费
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仪器设备的使用费和测试费。
第四条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知识产权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咨询费和评审费等费用。其中咨询和评审费不得超出项目经费的10%。
第二章 经费使用规定
第五条 校级、市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经费分三批由学校直接划拨给项目负责人,立项启动时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30%,结题验收后拨付20%。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做好经费使用记录,结题时提供经费支出清单及原始发票凭证。
第七条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执行周期为一年,当年立项应下一年度结题,下一年度未结题的项目不拨付验收后款项,结余经费纳入学校统筹,不跨年结转。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时,新旧负责人做好经费交接工作,对经费使用记录予以确认,剩余经费在项目指导教师监督下予以结转。
第三章 其他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沪工程教〔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