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条例
沪工程教〔2015〕1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专业建设,促进学校本科教育的规模、质量、效益与特色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本科专业设置
第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基本原则为:
(一)主动适应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
(二)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要求,能够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院新设置的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为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学校鼓励和控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鼓励设置的专业有:
⒈ 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
⒉ 能够支撑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专业,包括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的新专业;
3. 填补上海市空白的专业;
4. 经过调整或改造的传统专业。
(二)控制设置的专业有:
⒈ 毕业生签约率和就业率过低、招生调剂录取率过高的专业;
⒉ 重复设置较多的专业;
3. 与本校已设专业的师资队伍严重重复、课程设置严重相似的专业;
4. 预警专业。
第五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流程如下:
(一)学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6月1日至6月30日向教务处提交申报材料。
(二)7月1日至7月10日,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评议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7月11日至7月24日,申报材料学校网站公示。
(四)7月25日至7月31日,申报材料上传至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一个月。
(五)教育部于11月30日前予以批复。
第六条 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三章 本科专业的建设
第七条 学校充分尊重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专业建设以学院为主体,学校以宏观调控为主,主要负责整体上把握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学院要把本科专业结构调整和专业建设作为学院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把专业建设落到实处。
第八条 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制度,负责人由专业所在系的系主任担任。专业建设负责人对院长负责,基本职责是: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制定拟设(调)专业的筹建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学院进行申报工作。
第九条 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定位和培养目标、培养计划、教学文件、教学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建设、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等。
第十条 专业建设要有所侧重,学校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要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名牌专业,保持学校整体优势,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型学科专业。学校提倡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建设新专业。
第四章 本科专业的评估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专家组,根据人才需求、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发展需要,对学校拟申报增设或调整的专业以及专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定期对各学院的本科专业进行随机性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将认真组织各专业参加上海市达标评估、选优评估及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直至撤销专业。
(一)对于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并通过上海市选优评估或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在专业建设软硬件条件上给予大力扶持,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二)对于通过上海市达标评估,但存在一定问题的专业,学校将督促其及时增改,并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
(三)对于办学条件差、学生就业困难,或未能通过上海市专业达标评估的专业,经学校研究论证,可停止招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5年9月1日施行,原《本科专业建设管理条例》(沪工程教[2004]76号)同时废止。